辽宁省数据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4 13:41:06     信息来源:辽宁数据营商

辽宁省数据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数据局、省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数据局

                         202563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加快数字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数字化氛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更好支撑数字辽宁高质量发展,依据《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人才实训基地,是指聚焦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具身智能、集成电路、数据标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数字技术领域,依托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的,具备良好的实训条件,主要面向在校学生、数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他有相关需求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实训活动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指导、培育发展等工作,坚持省市共建共用,鼓励各市数据局(包括省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下同)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培育工作。

第四条 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遵循合理分布、资源共享、产训结合、注重实效的建设原则,以促进数字人才培养和作用发挥为目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在辽宁省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能力。实训基地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类型。申报综合类实训基地需具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具身智能、集成电路、数据标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专业方向四种或以上实训基础和能力;其他单位可按专业类申报。

2.实训条件。具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战略和系统的课程设置、实训方案;有固定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和安全标准的实训场地;软硬件配套设施较为完备,能够为数字人才培养提供实训场景,能够满足同期实训200名、年度实训1000名以上数字人才的需要。

3.师资力量。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拥有满足实训需要的稳定专、兼职教师队伍,数据相关专业实训指导能力的教师或双师型教师人数不少于50人。

4.合作机制。突出实训、交流、示范、带动的功能定位,与5家以上数字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具有实现资源共享与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成功案例。

5.社会影响。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数字技术领域科研项目或教学改革课题,或承担过数字技能相关的考核评价、比赛竞赛、课程开发、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或开展过其他数字相关领域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以上要求可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在保障实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交《辽宁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2)实训场地、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

3)实训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

4)近3年实训成果(如实训学员名单、学员获得证书、就业证明等);

5)师资人才团队成员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合作单位协议(如高校、企业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程序。各市数据局组织指导所属地区相关单位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省数据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步入选单位。

2.综合评审。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初步入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3.公示发布。通过评审的单位名单在省数据局官网和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批准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纳入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名单,由省数据局统一授牌,期限3年。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 运营管理

1.省数据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数字人才培养和实训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全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实训基地的申报、评估和日常调度。

2.申报单位负责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做好年度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训基地高效、有序、规范运行。

第九条 评估机制

1.省数据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估,制定并动态调整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2.评估结果将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连续3年获得优秀等次的,自动纳入下一期省数字人才实训基地名单,免予申报;年度评估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优先予以政策奖励;获得一般等次的,限期整改;获得等次的,予以摘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设置、实训条件、师资配备、实训周期和成效转化,以及合作交流和社会活动等。

第十条 变更机制

申报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信息,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市数据局备案。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 省数据局将结合数字辽宁建设工作,在发展规划、培训方向、政策解读等方面给予实训基地引导和扶持。

第十二条 省数据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训基地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实训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省、市数据局将推进数字人才实训基地之间资源优化配置、协作共建共享,组织多种形式交流和宣传活动,提升实训基地的实训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