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出台助企纾困34条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4 15:41:00     信息来源:抚顺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为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持续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进一步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抚顺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服务业平稳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三个方面的34条政策措施,并明确了责任单位。这些政策执行期限除在具体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实施到2022年12月31日。 

  1.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期限在3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单位价值的10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3.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发挥再贷款的牵引带动功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及受疫情冲击大、抗风险能力弱的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做好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使用的摸排工作,建立企业“名单库”,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4.支持地方产业链协作配套 

  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发挥头部牵动作用,对新增地方产业链协作配套达到1000(含)至3000万元、 3000(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采购额度的,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 

  5.持续推进企业办证难政策落实 

  加大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相关手续予以容缺闭环办理,服务重点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6.促进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动抽水蓄能、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城乡输配电网等项目建设,不断强化电网保障能力。围绕“省级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对全市有申报意向的产业基础再造类项目进行摸排。聚焦新型基础设施领域,指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5G、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智能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围绕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平台。 

  7.加强企业生产保供稳价 

  贯彻落实国家、省绿色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针对企业投资的具备资源条件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铁矿、铜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积极向省级相关部门协调项目核准及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手续办理;重新编制《抚顺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方案(2022-2025年)》,协调推动抚顺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谋划、推进我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废钢、废有色金属利用等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申报国家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组织开展本市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加大大宗商品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积极争取第三批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聚集“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需求调度、银企对接、重点企业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接等活动,为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实施省级“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分类精准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积极推荐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争取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10.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 

  11.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做到应退尽退。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12.实施铁路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13.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14.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6.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对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具体费率分别调整为0.32%、0.48%、0.8%、1.12%、1.44%、1.76%、1.92%、2.24%,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17.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18.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可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申请。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文件执行。 

  19.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完成或解除合同,企业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30日后,可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2〕5号)执行。 

  20.缓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面取消医保风险调剂金,对参保企业2022年7月至10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实施暂缓征收,参保企业于11月15日前缴纳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免征滞纳金。 

  21.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强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力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连续三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对首次评价通过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通过科技创新券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并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在重点领域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中试熟化服务水平高的中试基地。当年新获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2.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对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础上,将省、市、县工会经费留成部分100%给予返还补助,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23.减免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滞纳金 

  受经济环境和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于一次性补缴土地租赁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产生的滞纳金。 

  24.提供“惠农贷”支持 

  市政府出资专属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增信方式,十倍放大放贷规模,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惠农贷”农户单户贷款额度上限10万元(含);涉农小微业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上限10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上限200万元(含);涉农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上限3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25.促进银企有效对接 

  建立“金融服务创新中心”(首贷中心),开展“首贷企业拓展”专项行动。建立重点企业培植“白名单”,实行“一企一策”全流程融资跟踪辅导。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有效扩宽实体经济间接融资渠道,采集全银行机构信贷产品形成“助企纾困金融产品超市”。 

  26.减轻市场主体融资压力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落实好有关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为契机,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有针对性做好企业上市培育、辅导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27.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改革专区,协调推动税务、科技等市直部门梳理出我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主动对比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红利。 

  28.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涉企案件”攻坚专项行动,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2022年年底前完成积案清理任务,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针对侵害企业利益、妨碍企业经营、侵犯企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 

  29.加快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推动政府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30.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及运行保障,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31.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将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建行、工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低压接入标准,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取消供电方案。推广中小微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网上国网APP、微信、电e宝等渠道交纳电费。 

  32.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对电费价格进行监管。 

  33.延缓预交燃气费 

  每月结算后10日内缴纳当月燃气费,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微企业燃气用户,经申请后可最长不超过15日延期交纳。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 

  34.鼓励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加快保证金返还 

  鼓励招标人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在施工合同中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收取项目保证金的,明确可以并推荐采取保函方式缴纳,如采购单位无特殊要求,不再收取项目保证金。鼓励使用保函代替投标(响应)及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