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政府信息的制作处室和单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局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受理包括信件、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形式和口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保密审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落实本办法和保密审查制度以及上级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