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各有关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实现“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现将《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加快实现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的工作部署,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异地办事需求,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统一服务标准,推进流程改造、拓展办事渠道,开展政务数据共享核验应用,落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加强东北三省一区区域协作,逐步扩大“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范围,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
2021年底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持续优化58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工作,确保74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
2021年以后,其余8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逐步实现“跨省通办”。全面提升“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支撑区域协调发展和跨省业务协同办理,切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全国“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省(中)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逐一明确本部门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业务模式、推进路径和完成时限。按照“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既定业务模式和时间节点,提出业务需求,加快推动“跨省通办”工作落地。〔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深化东北三省一区“区域通办”。建立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区域通办”机制,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东北三省一区“区域通办”专区功能。省(中)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梳理本系统可实行“区域通办”的事项,制定“区域通办”事项清单,明确“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实现路径,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事项行使层级应向市县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区域通办”范围。〔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编制“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省(中)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创业、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梳理核定本系统可以实现“省内通办”的事项,编制“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开。〔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四)推动“一件事”“省内通办”。打通“一件事”审批链条上的业务系统,大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行审批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逐步推进更多高频“一件事”“省内通办”。〔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五)开通线上服务专区。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建设规范》,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开通“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专区,以用户为中心,依托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EMS、“好差评”等服务,强化“全程网办”支撑能力。加快“辽事通”移动端建设应用,推动更多“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六)开设线下服务专窗。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通办”专窗,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提供事项咨询辅导、材料接收、结果反馈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地区、各部门“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要入驻“通办”专窗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醒目位置公布“通办”事项清单、咨询电话、办事指南等信息。完善物流和支付渠道,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七)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省(中)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大力推动“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优化调整“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八)深入推进系统对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事项相关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通办专区办理。涉及国家部委垂管业务系统的,要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承接工作,确保相关事项在我省落地。〔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九)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推进全程无纸化、电子化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电子证照归集,产生的电子证照100%接入电子证照库,细化应用场景,实现互认共享。〔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十)提升数据共享应用能力。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制度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梳理数据共享需求清单,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受理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情况外,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一律面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履行职责需要的数据共享服务。数据使用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确保数据规范、安全使用。〔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十一)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客服体系。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构建统一的咨询投诉体系,完善“好差评”系统建设,及时发现企业群众办事中的痛点堵点,逐项整改优化。〔牵头单位: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通办” “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任务尽快落地见效。省(中)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各地区要参照“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通办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加强宣传推广。扎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辽事通”等渠道,多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及应用,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体会到“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带来的便利和实惠。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渠道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省营商局(大数据局)要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区域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技术支撑,做好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要适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给予批评,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