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 编辑:营商局办公室1
  • 来源:省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01022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变更、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通过一体化平台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等电子公章。 

  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电子印章实施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辽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与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统一标准、统一接口,实现数据融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统一使用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各地区、各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应与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并实现互认互通。 

  第五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与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辽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集中和共享,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省营商局是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省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申请和制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一致。 

  第八条 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各级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向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主管部门提出印章制作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实物印章格式规范标准制作电子印章。 

  第九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选择具有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资质的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制作电子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当使用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制作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规范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并将数据同步至辽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到期前30日内,可通过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印章续期。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规范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权限应当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实现物电一体化管理。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合法有效,相关法律明确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政务服务机构不得拒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用章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并通过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重新制作。 

  用章单位注销电子印章的,应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应当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实现数字证书的互信互认。 

  第二十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电子印章载体和数据格式应当遵循与电子印章相关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要求。 

  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中,印章制发、制作和使用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