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 编辑:营商局办公室1
  • 来源:省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117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最多跑一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政务服务部门预先开展审核,在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批文和证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必须依据的,直接影响办理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办理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文档,或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次要材料,是指主要材料以外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佐证材料、方案计划,或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申请人可以选择不采用容缺受理方式。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包括即办类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次要材料,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调整完善办事指南,开展容缺受理业务的数据统计、档案留存、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可网上申请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办事指南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提供容缺受理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以利企便民为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线下容缺受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已实现共享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免于申请人提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含电子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含电子印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容缺受理材料补齐补正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事项的规定时限。

  第十一条 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政务服务部门退回申请人;

  (七)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在容缺受理前应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得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发《容缺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以及具体形式、时限和不实承诺后果,并按规定预先开展审核,在收到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承诺时限临近届满,申请人未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业务退件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一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退件办结的容缺受理事项不影响政务服务部门绩效考核。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在1年内有2次以上申请容缺受理但未按承诺补齐补正材料的,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政务服务部门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营商环境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容缺受理通知书(范本)

     2.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