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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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由政策优惠向综合环境优化转型,确保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将2012年确定为投资软环境建设年,并针对当前我省软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对新时期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重要意义,把软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完善政府运行体制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扶商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在招商工作中,要向投资商完整、准确地解读国家的相关政策,将承诺的投资条件以书面或规范的法律文本形式体现,依法遵守,诚信兑现。对不遵守承诺、引发投资商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三、实行招商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市、县政府在招商工作中对招入项目,要指定具体责任部门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的登记和开工手续,协调处理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项目跟踪落实的结果要纳入绩效考核当中。

  四、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招商系统干部队伍素质。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针对各市、县(市)、区政府领导以及从事招商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招商系统干部队伍政策、业务水平,保证招商工作质量。

  五、高度重视外商投诉工作。各级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对投资者反映大、久拖不决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要增强办案力量,限期解决。对影响较大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查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查办结果。对上级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资商一般性投诉问题,要在1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资商。 

  六、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无执法检查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确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的非执法类检查,要报上级政府批准。

  七、口岸部门要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树立主动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自律规定,简化手续,方便货物进出,为企业排忧解难。要继续推进“大通关”和电子口岸系统建设,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配套设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提高其厂房、设备抵押贷款的比例等有效手段,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九、依法、依规对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将重大处罚决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法定事由以及法律授权外,行政机关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冻结企业的资金和账户,不得实施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十、严格管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制定新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一、建立健全投资软环境建设考评机制。省外经贸厅和省经合办要强化投资软环境考评和评估,定期考核、评价、通报各市政府投资软环境建设情况。要将投诉结案率、评议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和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与单位年终奖励挂钩。推行义务软环境监督员制度,及时反映投资者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投资软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促进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