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
  • 编辑:营商局办公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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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012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共享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一体化平台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 务机构,是指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群团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一体化平台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是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纳入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二)全程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收集与采集、整理与归档、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管理。

  (三)高效服务。发挥电子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按需求、多渠道的共享利用。

  (四)确保安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可靠。

  第六条 省档案局负责会同省营商局加强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承担一体化平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服务。

  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建设本级电子档案接收平台,开展本级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实现电子档案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共享利用。

  第二章 收集与采集

  第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完整收集本部门在一体化平台中形成与办理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应归档电子文件。

  第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电子文件形成与办理过程中,应采集必要的背景、结构、签署、时间、业务行为等元数据。

  第九条 政务服务机构收集与采集的应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格式,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 47-2009)等有关标准要求,并能够支持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 

  第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2019)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应以政务服务事项的最小细分项(如业务项)为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包括:

  (一)反映政务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部门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

  (二)政务服务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活动中形成的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电子文件。

  (三)其他对政务服务机构的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以数据共享形式调阅的电子证照及其元数据应与该办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用以证明行政执法全过程,满足司法审查等需要的行政执法文件、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归档,包括证据性材料、程序性材料、结果性材料。

  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四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不应低于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

  第十五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的归档以每一件办理事项为单位形成归档信息包,其内容包括该件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组件,以及归档配置信息、基本信息和办理流程等元数据。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以每一件办理事项为基本单位,对应归档电子文件进行排序、编号等系统整理,制定命名规则和存储结构,对电子档案进行命名和有序存储,保持电子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2018)等有关标准规定,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办理相关归档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对已办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归档,定期导入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一体化平台电子文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在线归档,也可以存储在脱机载体上进行离线归档。

  第四章 保存与利用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分门别类、集中有序地存储电子档案的内容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和各类管理日志。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制定本部门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的备份方案和策略,开展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以权限管理为基础,提供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的多用途、多角度利用。利用方式包括浏览、检索、复制、下载、打印、借阅、接口调用等。电子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档案利用和保密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对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的利用服务过程中,应做好利用登记和利用审批,记录利用效果。

  第五章 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有关规范要求,对本部门的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进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对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由政务服务机构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有关规范要求,接收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照相关格式和质量要求,对接收的一体化平台电子档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建系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