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印发 |
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做好省委第二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聚焦企业群众关心关切,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为核心,推进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企业群众需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办事需求,坚持涉及面广、办理频率高的“小切口”场景重点突破,逐步拓展范围,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坚持协同高效。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性创新,简化办事流程,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数字赋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企业群众办事“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三)工作目标。
通过编制标准规范、统一服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2023年底前,全省深入实施35个“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做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针对每个“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服务范围和业务办理规程,围绕申请受理、材料流转、信息反馈、结果送达等环节厘清各部门责任边界,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推进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办理。(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
(二)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规范“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编码规则、业务要素、线上线下服务流程、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标准等,提升集成化办理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营商局;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三)配置办事指南。按照“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在省“一件事一次办”管理平台上,对“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进行配置,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四)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功能。各地区依据“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和办事指南要求,完善本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本地渠道功能,通过数据共享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等方式,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确保“一件事一次办”落地实施。(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五)统一线上申报入口。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整合各地区申报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线上申办。建设省“一件事一次办”管理平台,实现“一件事一次办”主题目录管理、标准要素配置及动态发布。各地区将已建成运行的“一件事一次办”办理系统,按照统一标准接入省“一件事一次办”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责任部门:省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六)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要结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线下受理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延伸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责任部门:省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七)推动系统互联互通。“一件事一次办”牵头单位推动与“一件事”事项办理相关的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对使用国家垂管系统需要向上级申请权限等暂不能实现系统对接的,按照“一事一策”原则,要通过建立线下跨部门业务流转规则等方式临时过渡。(责任部门:省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八)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按照“一件事一次办”办理业务需要,及时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交数据共享需求,明确数据需求部门、数据提供部门、资源名称、数据项、更新周期、提供方式、数据范围等内容。数据提供部门要及时进行数据目录注册、资源挂接、动态更新,完善数据异议处理机制,持续提升共享质量。持续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一件事一次办”中的应用。(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省营商局会同“一件事”各牵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做好办事指南梳理、业务系统对接、材料共享应用、综合窗口建设等工作。各部门要做好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技术支持。“一件事”各牵头单位要与配合单位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落地。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压紧责任,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完成时间,项目化管理、清单化落实、工程化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主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信息化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一件事一次办”建设的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部门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和数据对接等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营商局负责建立“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推进评价机制,综合运用现场调研、在线评价等方式,对“一件事”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网站、新媒体、办事窗口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好“一件事一次办”信息发布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引领示范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
附件
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
分类 |
序号 |
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相关部门 |
个人 |
1 |
新生儿出生 |
省卫生健康委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省卫生健康委 |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
省公安厅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省医保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个人 |
2 |
公民婚育 |
省民政厅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省民政厅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 |
省公安厅 |
||||
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 |
省公安厅 |
||||
生育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 |
||||
个人 |
3 |
公民身后一件事 |
省营商局 省卫生健康委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省卫生健康委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省公安厅 |
||||
出具火化证明 |
省民政厅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省医疗保障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省公安厅 |
||||
注销驾驶证 |
省公安厅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个人 |
4 |
公积金提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非贷款)自住住房提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提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个人 |
5 |
公积金贷款结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产抵押注销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
个人 |
6 |
军人退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报到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省公安厅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省公安厅 |
||||
社会保险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省医保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医保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个人 |
7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
省自然资源厅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省税务局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
水表过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电表过户 |
国网电力辽宁有限公司 |
||||
天然气表过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个人 |
8 |
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 |
省公安厅 |
普通高中等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
省公安厅 |
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 |
省公安厅 |
||||
个人 |
9 |
居住证 |
省公安厅 |
居住证申领 |
省公安厅 |
居住证丢失补领 |
省公安厅 |
||||
居住证损坏换领 |
省公安厅 |
||||
个人 |
10 |
养犬证 |
省公安厅 |
个人养犬年审 |
省公安厅 |
个人养犬年审(绝育) |
省公安厅 |
||||
个人 |
11 |
义务教育入学 |
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 |
省教育厅 |
户籍信息核验 |
省公安厅 |
||||
居住证信息核验 |
省公安厅 |
||||
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 |
省自然资源厅 |
||||
婚姻信息核验 |
省民政厅 |
||||
个人 |
12 |
律师工作证颁发 |
省司法厅 |
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
省司法厅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省司法厅 |
||||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省司法厅 |
||||
个人 |
13 |
律师执业变更 |
省司法厅 |
律师跨省(外省调入)变更执业机构 |
省司法厅 |
省内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省司法厅 |
||||
个人 |
1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省司法厅 |
||||
个人 |
15 |
司法鉴定人执业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延续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
个人 |
16 |
失业再就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失业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职业介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个人 |
17 |
申请工伤医疗待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个人 |
18 |
企业职工退休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职工参保登记-在职转退休 |
省医保局 |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个人 |
19 |
灵活就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灵活就业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 |
省医保局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省税务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个人 |
20 |
扶残助困 |
省残联 |
残疾人证核发 |
省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省医保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法人 |
21 |
申请创业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创业补贴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法人 |
22 |
员工招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单位就业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职工参保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职工参保登记(医保) |
省医保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法人 |
23 |
企业社保缴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失业保险部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工伤保险部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省税务局 |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省税务局 |
||||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受理 |
省税务局 |
||||
法人 |
24 |
人力资源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法人 |
25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省医保局 |
||||
法人 |
26 |
校车使用许可 |
省教育厅 |
校车车辆检验 |
省公安厅 |
校车使用许可 |
省教育厅 |
||||
校车许可标牌发放 |
省公安厅 |
||||
法人 |
27 |
开药店 |
省药监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省药监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药监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开办备案 |
省药监局 |
||||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
省市场监管局 |
||||
法人 |
28 |
开网吧/网咖 |
省文化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新开办) |
省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
省市场监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法人 |
29 |
开书店 |
省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
省委宣传部 |
食品经营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法人 |
30 |
涉企不动产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省税务局 |
||||
法人 |
31 |
非挖掘类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非挖掘类)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省公安厅 |
||||
法人 |
32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 |
省金融监管局 |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
省金融监管局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 |
省金融监管局 |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
省金融监管局 |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注销 |
省金融监管局 |
||||
法人 |
33 |
企业开办 |
省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省公安厅 |
||||
发票领用 |
省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法人 |
34 |
企业简易注销 |
省市场监管局 |
税务注销 |
省税务局 |
参保单位注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企业注销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
法人 |
35 |
企业准营(开饭店)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
省市场监管局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