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把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 推动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第12040471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9日
  • 编辑:营商局办公室1
  • 来源:省营商局

 

  尊敬的刘海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把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 推动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10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建设,2016年辽宁就出台了全国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9年我省又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0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把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 

  1、坚持“正面引领”,加强舆论宣传。2020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积极协调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全方位报道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发布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报道302篇次。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浓厚氛围。结合“5.15”政务公开日,开展《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知晓率。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扎实开展“社会治理法治先行”宣传年活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紧密结合贯彻实施《条例》等相关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新宣传理念,拓宽宣传媒介,营造良好舆论,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权益的实际行动来引导企业、群众加入到营商环境的宣传队伍中来,实现“润物细无声”。 

  2、积极推进《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把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 

  深入学习《条例》有关规定。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条例》《规定》等的学习、培训、解读、宣传工作,二是督促和引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组织做好《条例》培训工作。将《条例》等涉及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纳入市级党校培训内容,有条件地区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有计划、分层次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专门培训,促进具体规定同相关工作有机结合。 

  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向本地区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同时把《条例》解读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全过程,与普法工作相结合,营造依法行政、服务和依法参与经营的良好氛围。 

  加快制定《条例》配套规定。制定并出台全国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进行了修订。相继出台《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等多部法规规章,全方位、多层次的辽宁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正在形成。 

  持续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对推进重点工作成效不明显、违反两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积极回应企业群众诉求。完善了群众投诉建议全流程“闭环式”管理。2020年,省、市平台累计受理企业和群众有关咨询、投诉和建议339.9万件,办结325.7万件,办结率96%,好评率94%。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企业和群众的社情民意反馈、营商环境监督员和智库专家队伍的意见建议,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渠道,建立全方位的监督评价机制。 

  《辽宁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指出到 2035 年,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降低,要素成本明显下降,成本竞争优势突出。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建成更高水平的平安辽宁。营商环境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辽宁营商环境便利度大幅跃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一级指标全部达到“优异”水平,基本建成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019年底,国务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正如建议中指出建立科学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营商环境评估中国化,总结地方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可复制和推广的治理法则,已成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当务之急。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世界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评价指标,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构建一套指标完整、符合省情、横向可比、指向明确、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我们的工作目标。 

  201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本着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紧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要求,紧扣投资吸引力和城市高质量发展,从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投资吸引力、体现监管与服务三个维度,包含18个一级指标和87个二级指标,综合反映各地营商环境情况。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三年组织开展6批次营商环境评价,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全覆盖,共有98个城市和18个国家级新区参评。2018年,组织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22个城市开展两批次试评价。2019年,组织41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在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试评价。2020年,评价范围进一步拓展到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 

  2020年我们组织沈阳市、大连市、大连金普新区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在18个指标中,沈阳市办理建筑许可、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六项指标被评为全国标杆,营商便利度排名百分位较上年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大连市共有跨境贸易、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包容普惠创新等6项指标进入“第一梯队”,营商便利度排名百分位较上年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成为营商便利度提升最快的城市之一。 

  组织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全省域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营商环境专项工作评价、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企业群众满意度调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主要通过第三方评价、专项考核评价、日常督查考核、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沈阳市、大连市、阜新市、盘锦市、铁岭市位列前五名。沈阳市“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的改革经验在全国推广;大连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梳理形成513项单一事项的“一件事”和100项多部门联办“一件事”的做法被国办给予充分肯定;阜新市实行“前台收件、平台流转、后台审批、受审分离”的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盘锦市围绕18个方面编制政务服务标准2000多项,政务服务群众满意度由原来的81.5%提升到了98.6%葫芦岛市积极推进“零证明城市”试点改革等。这些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改革探索,对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了标杆引领和典型示范作用。 

  今年我们拟对省所辖14个地级市和沈抚示范区进行“18+1”个营商环境指标的监测和分析。“18+1”个营商环境指标包括18 个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一级指标,以及 1 个地方特色指标。设计出一套契合本省营商环境监测需求、具有本地特色的、结构化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本省营商环境监测提供指标体系基础。拟引进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综合运用“企业评、政府评、社会评”三种评价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沈阳、大连、金普新区为示范引领,提升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度。指导沈阳、大连、金普新区积极参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进入全国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排名前列,同时在更多评价指标领域入选全国“标杆”范围。 

  《辽宁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指出构建科学合理、国内先进、具有本地特色的营商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展示平台,以监测所辖地市和沈抚示范区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掌握全省营商环境现状,追溯短板问题,发掘区域间差异和差距,对标营商环境先进地区,给出提升对策和改进建议,最终实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辽宁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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