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切实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打造法治辽宁、信用辽宁》(第12040530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5日
  • 编辑:营商局办公室1
  • 来源:省营商局

 

尊敬的闻芳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打造法治辽宁、信用辽宁》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的关注和肯定。您所提出的“需要政府树立牢固的诚实守信意识,以诚信政府建设促营商环境提升,打造法治辽宁、信用辽宁”切中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经过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增强政府诚信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于2019年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19730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1910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修订后的《条例》第五章“诚信开放人文环境”中,多个条款都明确提出通过加强政府诚信,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第四十九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十条对政府承诺作出了法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政府违约问题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力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我省从2019年开始,制发了《辽宁省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明确,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统筹推进原则,以各市政府为主体,通过摸底清查、分类整治、建章立制等方式,逐步减少政府失信问题存量、遏制增量,防止发生新的政府失信行为。并重点针对近年来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府失信问题,重点提出四个方面专项整治内容,即:拖欠款问题、履约问题、供地问题、其他问题。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由我局牵头,从20195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明确提出新官要理旧账,不能欠新账。一是进一步摸清失信底数。摸底清查各地区失信问题情况,对于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2020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失信问题台账的通知》要求,及时规范、更新失信问题台账。要求各市政府根据整治内容,通过调研、自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全面梳理清查本地区政府失信问题,摸清本地区政府失信行为底数,建立政府失信台账,做到清仓见底,区域内全覆盖。二是按照“一事一策”原则严格按计划解决问题。要求各市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部署,研究解决措施,制定整治计划,按照“一事一策”原则,逐个问题研究完成时限及解决步骤。省营商局定期汇总各市政府失信问题台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新发生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市按计划完成履约任务。三是加强对政府失信问题投诉办理和推进力度。积极回应企业群众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投诉诉求,制定了《辽宁省8890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指引》《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建议处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考核评分细则》等政策文件,实现政府失信行为投诉建议受理、转办、反馈、回访、监督、评价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四是加大“回访”工作力度。加强对涉及政府失信行为的营商环境投诉问题对比核查,对已办结的营商环境投诉问题组织专人件件回访,对企业反映办理不到位、不满意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五是将整治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将整治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工作的同时,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的节点任务,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试评价中“诚信政府”指标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序时进度推进、工作覆盖面、年度任务完成比和新增失信问题四个方面的内容,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对于如何解决已经发生的不兑现承诺问题,比如拖欠款问题,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因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需要补偿、赔偿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并依法纳入预算。 

  三、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强化营商环境考评机制 

  针对您提出的“我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局注重发挥各部门的责任作用,明晰工作责任,制定相关指标的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指标评价;注重体现企业群众的满意程度,企业群众办事同时征求信息回馈,不断改进优化审批事项流程,使企业群众获得更便捷的服务;注重运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将复杂繁琐的线下填报评价方式,以随时各地线上填报评测来代替,降低评价成本、完善数据分析,提高营商环境评价科学性、全面性。一是推进“以评促改”。制定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细则,紧紧围绕年度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突出国务院重点工作、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提高各项指标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协调落实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按照18项评价指标逐一落实。二是突出“科学评定”。按照省政府绩效办统一工作安排,开展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评分、拉开档次,不搞“一刀切”、不打人情分,为省直绩效考评提供科学准确数据。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市、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持续落实。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安排,对全省14个市、沈抚示范区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地督查;配合省委改革办开展“一网通办”改革督查,摸清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配合省人大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对全省各地区《条例》等法规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实地验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督促整改,保障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局将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世界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评价指标,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构建一套指标完整、符合省情、横向可比、指向明确、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引进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综合运用“企业评、政府评、社会评”三种评价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沈阳、大连、金普新区为示范引领,提升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度。指导沈阳、大连、金普新区积极参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进入全国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排名前列,同时在更多评价指标领域入选全国“标杆”范围。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采纳您所提的建议,并在我们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我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的同时,举一反三,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不断完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行为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规进行追责问责,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政府失信行为。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工作情况和阶段进展的完成情况进行不间断地调度、抽查。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对专项整治不重视、不落实,瞒报漏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通报、约谈。坚持整治与惩戒相结合,对严重失信的政府部门,进行公开曝光、问责。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对新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闻芳谊委员,通过政府诚信建设,强化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让辽宁干部敢于担当、讲究诚信,重塑企业投资辽宁信心和决心,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辽宁省的营商环境将不断得到优化,让我们共同为辽宁经济振兴贡献力量!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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