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3 07:46:03     信息来源:沈阳晚报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障金;不能以政府换届等理由拒绝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情节严重将依法追责。目前,《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了上述内容,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

  《条例》(草案)提出,沈阳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

  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涉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待遇。对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要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补正的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次申办、当场办理、限时办结,采取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推行水电气暖网等“一站式”便民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推行水电气暖网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暖网的前置条件,且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暖网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

  损害营商环境情节严重将依法追责

  《条例》(草案)明确,沈阳市依托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不依法办理开办企业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未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违法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